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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二中 2013-08-09 11:18:37
《测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测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测试的;
3、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测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测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测试工作人员同意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测试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卷等,下同)、草稿纸等测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测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测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测试作弊: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测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测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测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测试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或者在测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测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测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测试作弊现象的;
4、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第一、二、三条所列测试违纪或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科目的测试成绩;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测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入学资格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测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教育测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测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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